结婚登记所需证件(纯文字版)
根据中国现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必备身份证明
本人的有效居民户口簿。
户口簿需包含首页(户主页)及本人登记页。如为集体户口,请提供本人户口卡原件及加盖单位印章或保管部门印章的首页复印件。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应与实际情况一致(如“未婚”、“离婚”、“丧偶”)。若未及时更新,建议先到户籍管理部门更正或根据登记机关要求出具相关声明。
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信息与户口簿一致。如身份证丢失,可使用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特殊情形补充证明
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身份和婚姻状况,可能需要额外准备以下一种或多种文件:
离婚人士:需提交离婚证明文件。
如为离婚证,需提供原件。
如为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需提供原件及生效证明。
丧偶人士: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栏已更改为“丧偶”的,通常无需额外证明。若未更改,登记机关可能要求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如医院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
现役军人:需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如军官证、士官证等)以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港澳台居民:需提交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及外国人:所需证件较为复杂,通常包括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等,具体需提前咨询拟前往的婚姻登记机关。
三、其他材料
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大二寸,背景一般为红色),具体尺寸和要求可提前咨询婚姻登记机关。
部分婚姻登记机关实行预约制度,建议提前通过官网、电话或相关政务平台了解并完成预约。
重要提示
以上所有证件、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必须一致。
建议在前往办理前,提前一至两个工作日电话咨询拟前往的具体婚姻登记处,以确认最新的、最准确的所需材料清单和办理流程,避免因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而无法一次性办结。
原创保证
本内容系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婚姻登记法律法规及普遍实践整理归纳而成,旨在提供清晰、准确的信息指引,确保内容原创,不复制任何现有商业或机构网站的模板。